1、建筑體積大于10萬立方米或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居住建筑應采用巖棉、礦棉、玻璃棉等無機材料制作的保溫材料;
2、除建筑體積大于10萬立方米或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居住建筑外,其他建筑可采用可燃材料做外墻保溫,但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構造;
3、建筑外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。
二、外墻采用可燃材料的防火構造要求
1、保溫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做水平和豎向分隔,其寬度不小于1米,其中公共建筑每一隔離帶中的可燃保溫層面積不應大于30平方米,居住建筑每一隔離帶中的可燃保溫層面積不應大于50平方米;
2、建筑外墻轉角兩側和門洞、窗口等開口周圍應采用寬度不小于0.5米的不燃燒材料進行分隔;
3、建筑外表層應采用不燃材料將保溫層完全覆蓋,當采用水泥砂漿涂抹時,其厚度不小于5毫米。
三、基層墻體耐火極限及防火分隔要求
1、不論建筑外墻采取何種構造方式,靠建筑內側的基層墻體應采用不燃燒體,其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;
2、當建筑外墻采用幕墻時,幕墻與每層樓板、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材料封堵;
3、當建筑外墻采用豎向帶有空腔形式的幕墻時,空腔中每2層應采用相當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做水平分隔。
四、屋頂保溫材料燃燒性能及防火構造要求
1、當建筑屋頂基層采用耐火極限不小于1.00小時的不燃燒體時,其屋頂可采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層,其余應采用巖棉、礦棉、玻璃棉等無機材料或其他不燃燒材料做保溫層;
2、當屋頂采用可燃材料做保溫層,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于1米的不燃燒材料做水平和豎向分隔,每一隔離帶中的可燃保溫層面積不應大于100平方米;屋頂邊緣四周及屋頂開口部位四周的保溫層應采用寬度不小于0.5米的不燃燒材料做分隔;
3、屋頂外表層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保溫層完全覆蓋成都保溫材料